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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江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1;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江某1,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某,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某1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1998年7月在深圳务工期间认识并相恋,××××年××月××日在紫金紫城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女孩江某2(××××年××月××日出生)、江雨珊(2006年1月1日出生)。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由于性格不一,生活习性不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自2008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原、被告各负责抚养一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江某1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江某2、江雨珊由被告黄某负责抚养,原告江某1自2012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给被告黄某,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