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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邹冬莲、李梦等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邹冬莲;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37号 原告邹冬莲,女性,0岁。诉讼代理人罗玉华。原告李梦,女性,岁。诉讼代理人罗玉华。原告李吉,男性,岁。诉讼代理人罗玉华。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张展。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孝昌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邹冬莲、李梦、李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冬莲、李梦、李吉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邹冬莲、李梦、李吉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丁     耀     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院印) 书记员 魏     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