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87号原告:丁某,西安市八十三中学退休教师。被告:郭某,陕西省科技厅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