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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87号原告:丁某,西安市八十三中学退休教师。被告:郭某,陕西省科技厅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