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870号原告侯某,城镇居民。被告杨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长 刘月纯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刘锡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