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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870号原告侯某,城镇居民。被告杨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长  刘月纯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刘锡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