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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薛某某,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长庆管具公司职工,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春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