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二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金明与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明,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明,男。被执行人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林华,总经理。张金明与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38.4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