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抗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金招亚、俞国兴与金招亚、俞国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招亚;俞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抗字第1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金招亚。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俞国兴。申诉人金招亚与被申诉人俞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绍诸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招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5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绍市检民行抗字(2012)1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陈惠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