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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环民初字第13号 原告苗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俩于1998年11月1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9年12月18日在虎洞乡政府补办了结婚证,2001年3月16日生育一儿子,取名张某甲。我俩婚后关系一般,被告经常外出闲逛,不管家。2006年被告外出玩赌,回来我劝说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将我腿打骨折。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我生活困难补助费2万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9年12月18日在虎洞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2001年3月16日生育一儿子,取名张某甲。婚后,原、被告关系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原、被告向本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原告的陈述笔录证实原、被告举行婚礼时间、孩子出生时间以及双方关系逐渐恶化的原因。 2、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补办结婚证的时间。 3、虎洞乡张大掌村牛心湾便函,证明被告外出打工三年未归。 4、法庭依照职权与张某甲、张某乙的谈话笔录,证实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夫妻关系不和,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故应认定双方夫妻关系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因被告外出不顾家,原告生活确有困难,故对其请求被告支付生活困难补助的请求可酌情考虑。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原、被告婚生男孩张某甲由原告苗某某抚养; 三、由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苗某某生活困难补助费6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生荣 审判员  文天荣 审判员  吴雪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