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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董恩远诉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恩远,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董恩远,男,1949年12月24日生,汉族,北华大学东亚中心职工,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周伟,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恩远诉被告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恩远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恩远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恩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董恩远负担。审 判 长  金吉浩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