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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传根与冯立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101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现芹,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会。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冯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敬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