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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21号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珞狮路497号丽岛花园。法定代表人:陈同举。被告:彭英,女,1970年11月4号,住所地: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瞿汉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