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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440.00元,退回原告胡某某440.00元。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