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邯山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邢桂莲与被告苗书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桂莲;苗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邯山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邢桂莲。被告苗书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桂莲与被告苗书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