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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术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4号罪犯叶术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3)九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树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叶术广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术广,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术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术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