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某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工人。本院在执行(2012)丰执字第136号刘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