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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某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工人。本院在执行(2012)丰执字第136号刘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