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钢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4号罪犯陈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200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钢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2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