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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唛歌娱乐有限公司与奚玲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唛歌娱乐有限公司,奚玲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95号原告上海唛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朝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锦、章叶思。被告奚玲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唛歌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奚玲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唛歌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路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