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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史雷、尹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史雷,尹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王海英,居民。被告史雷,现在山西省阳泉市第一监狱服刑。被告尹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英与被告史雷、尹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英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王海英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