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史雷、尹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史雷,尹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王海英,居民。被告史雷,现在山西省阳泉市第一监狱服刑。被告尹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英与被告史雷、尹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英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王海英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