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曙明,刘辰与芒果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曙明,刘辰,芒果网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8号原告刘曙明,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刘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7层。法定代表人黄志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芙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司员工。原告刘曙明、原告刘辰诉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松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曙明,刘辰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宁、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芙蓉、刘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下旬在被告处购买2张8月21日起飞的东航上海浦东-洛杉矶,8月27日美航洛杉矶-纽约(电子票号:781-2827500453/54和781-2857500469/70),9月1日美国纽约-西雅图(电子票号:006-2857420671和72),9月6日东航温哥华-上海浦东的往返机票,票价共计32858元。原告于8月27日早上6点多到达洛杉矶机场,准备搭乘早上9点25分起飞的美国AA002航班飞往纽约,但被告知当日纽约机场因飓风全部关闭,所有飞往纽约的航班取消,并且5日内不再出售飞往纽约的机票。原告无奈,只好选择放弃纽约之行,另购2张当日(8月27日)从洛杉矶飞往温哥华的机票,并于9月6日乘东航航班自温哥华飞回上海。原告于8月28日与被告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后要求办理洛杉矶-纽约以及纽约-西雅图的退票。但被告声明:这2段机票不能单独办理退票,必须连同9月6日东航温哥华-上海的机票一同办理退票。根据民航法规定,因天气等原因造成航班取消的,应予以办理退票。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机票款,每人7000元,共14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退票花费的时间、精力等共9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3000元。被告辩称,1、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涉案行程洛杉矶到纽约段因8月27日早上洛杉矶当地时间纽约机场因飓风被关闭,两原告在没有事先通知并征求被告和被告申请增加的东方航空公司的任何意见情况下,自行购买两张当日洛杉矶直接飞往温哥华的机票,自己放弃了9月1日自纽约飞往西雅图的涉案行程机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到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导致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2、涉案两个行程机票全部因为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原告自行作出放弃并变更行程的决定和事实,根据2011年10月19日达美航空公司给两原告的信函证实纽约飞西雅图的航班如常起飞;3、本案被告仅为涉案行程机票的代理人而非实际承运人,两原告的整个联运过程从合肥到上海,上海到洛杉矶,洛杉矶到纽约,纽约到西雅图,西雅图到温哥华,温哥华到上海为联运机票,根据航空公司的总则规定,联运机票必须连续使用,否则不得退改。并且有权拒绝承载。达美航空的总则也规定,航班如期起飞也不得退改。两原告主动放弃了本案两段机票行程,不存在被告侵权事实;4、本案被告自接到原告刘曙明的配偶韩永鸽的查询,一直积极努力与东航及达美航空进行沟通协调,履行了被告作为机票代理的法律义务;5、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其要求退还国际机票款每人7000元没有基本的、客观的文件或者是任何票据依据。至于精神赔偿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既不符合民法通则也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旅行社条例的任何规定;6、被告申请追加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基于本案涉案行程洛杉矶到纽约段为该公司的联程机票,由被告提供并售给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法律关系。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下旬,两原告共同于被告处购买以下航段联程机票:2011年8月21日,合肥至上海,同日上海至美国洛杉矶,8月27日美国洛杉矶至美国纽约,9月1日美国纽约至美国西雅图,9月6日加拿大温哥华至上海。除美国纽约至美国西雅图航段由美国���美航空公司承运外,其他航段均由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运。每张联程机票价格13000元,两原告合计购票支出26000元,已交付被告。后两原告自愿放弃联程机票中的合肥至上海航段,使用联程机票中的上海至美国洛杉矶、加拿大温哥华至上海航段,原告主张因飓风影响,2011年8月27日美国纽约机场全部关闭,飞往该地的航班全部取消,故两原告放弃于被告处购买的美国洛杉矶至美国纽约、美国纽约至美国西雅图的机票,另行购买美国纽约至加拿大温哥华的机票。原告主张其未使用美国洛杉矶至美国纽约、美国纽约至美国西雅图的机票系天气原因导致,故要求被告退还该两航段票款,由于联程机票中未标明各航段机票的独立价格,故两原告于诉讼请求中主张被告返还的机票价款14000元系原告估算所得。被告确定美国纽约至美国西雅图航段价格每人2110元,两���告该航段合计支付票价4220元,至于美国洛杉矶至美国纽约的机票价款因包含在联程机票价格内,无法确定该价格。另查,被告称两原告交付的机票价款已交付机票载明的航段的承运人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达美航空公司,被告作为机票代理商仅提供代购机票的服务,实际承运人系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达美航空公司。原告主张机票载明的承运服务应由被告提供。庭审中,本院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追加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未予明确答复,本院即指定如申请追加,原告应于庭审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原告于该指定期间内未提交相应书面申请。再查,被告系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被告主张其亦代理美国达美航空公司的机票业务。本院认为,两原告通过被告购买联程机票,��其主张因天气原因致使未能使用联程机票中的两个航段,要求退还票款,本案纠纷系客运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公司,向两原告提供与承运人订立客运合同的媒介以及订票服务,其既不具有航空客运资质、能力,亦不是标的票款的实际收取人,本案合同中,其系承运人即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达美公司的代理人,代理该两公司与原告订立客运合同,但其并非本案客运合同当事人,故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曙明、刘辰对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第6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