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谯章仁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谯章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68号罪犯谯章仁,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23日作出(1996)黔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谯章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渝高法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4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25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谯章仁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谯章仁,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谯章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谯章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