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73号原告:文某某。被告:杜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25元,剩余诉讼费25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卫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