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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行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美姿美容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阎玉安,男。委托代理人贺婧,女。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美姿美容院,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亚玲,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碑林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其2011年10月11日碑人社罚字(2011)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美姿美容院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发现该主体已灭失。2012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社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美姿美容院主体已灭失,碑人社罚字(2011)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主体已不存在,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社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碑人社罚字(2011)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审 判 长  付德清审 判 员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洁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