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阿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昌乐县营丘镇董孟村村委与孟宪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营丘镇董孟村村委,孟宪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昌乐县营丘镇董孟村村委。法定代表人孟凡福,村主任。被告孟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营丘镇董孟村村委诉被告孟宪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乐县营丘镇董孟村村委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营丘镇董孟村村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