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扬知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知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义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卫星,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