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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勤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勤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9号罪犯马勤林,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3)渝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勤林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2006年7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3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马勤林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勤林,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勤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勤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