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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中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都支行与德州双丰棉业有限公司、山东鸿羽票据印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都支行,德州双丰棉业有限公司,山东鸿羽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德州君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都支行,住所地:解放中大道178号。负责人:隋学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吉军,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伟,该行员工,代理权限:同上。被执行人:德州双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李船头村。法定代表人:毕以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鸿羽票据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法定代表人:苏东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君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渤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民街。法定代表人:毕以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都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双丰棉业有限公司、山东鸿羽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德州君庆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德中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德州君庆纺织有限公司有位于庆云县利民街西侧,渤海经济开发区第一纺部车间及该车间内所有生产设备。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最大限度地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君庆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第一纺部车间及该车间内所有生产设备(生产设备详见勘验笔录)。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德州君庆纺织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德州君庆纺织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二、查封期限:一年,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财产转让、过户、变卖、抵押、租赁等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