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邹荣华与西安康苑特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华,西安康苑特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邹荣华。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斌。被告西安康苑特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民新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集体,男,汉族,1956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邹荣华诉被告西安康苑特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813元。审 判 长  尤 骥审 判 员  石丽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