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雷花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花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9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花妹,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因怀孕于2012年1月7日再次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6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2)第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花妹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花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雷花妹在本市罗湖区东门太阳百货2楼柜台,盗窃三件女士羊皮夹克、两件针织连衣裙(销售价格共计9596元),逃至一楼时被商场防损员曾某当场人赃并获,后因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6日19时许,雷花妹在本市福田区天虹商场福民店三楼“自由鸟”专柜,盗窃两件女装羽绒外套和两件女装长袖衫(经鉴定,共计价值2334元),逃至商场二楼扶梯处时被该专柜销售员陈某人赃并获,雷花妹因怀孕再次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雷花妹弃保潜逃,后于2012年1月7日在湖南省耒阳市耒阳西(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雷花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雷花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雷花妹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称不懂取保候审的规定,现已怀有身孕;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雷花妹在本市罗湖区东门太阳百货2楼柜台,盗窃三件女士羊皮夹克、两件针织连衣裙(销售价格共计9596元),逃至一楼时被商场防损员曾某当场人赃并获,后因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6日19时许,雷花妹在本市福田区天虹商场福民店三楼“自由鸟”专柜,盗窃两件女装羽绒外套和两件女装长袖衫(经鉴定,共计价值2334元),逃至商场二楼扶梯处时被该专柜销售员陈某人赃并获,雷花妹因怀孕再次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雷花妹弃保潜逃,后于2012年1月7日在湖南省耒阳市耒阳西(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因怀孕于当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销售电脑小票、作案工具环保袋的照片、孕检报告单、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曾某、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雷花妹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花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花妹着手实施犯罪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花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可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花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涂超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