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温杏仪与黎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杏仪,黎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温杏仪,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黎国洪,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温杏仪诉被告黎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杏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