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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徐永生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生,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字第014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生,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蚌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账号:58×××15)存款6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义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