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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墨市先登汽车修理厂与王承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先登汽车修理厂,王承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893号原告即墨市先登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46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晓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杰,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承福,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先登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王承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先登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