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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虹与王万梅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虹,王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刘虹,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王万梅,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保证人:樊发胜,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公务员,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刘虹申请执行王万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万梅不能履行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因保证人樊发胜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2年6月13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身采取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王万梅未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保证人樊发胜银行存款贰仟零陆拾元整(¥20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徐 忠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