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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宿埇执字第283一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范广准与马高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准,马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宿埇执字第283一2号申请执行人:范广准,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凌丰大厦1104号。被执行人:马高峰(曾用名马剑),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汇源新村12栋3单元406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的(2009)宿埇民一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6日,依法委托安徽省经伟拍卖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马高峰所有的皖L一77500号奔驰轿车一辆。2012年6月12日买受人刘山山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02240818以230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皖L一77500号奔驰轿车(发动机号27296330126372、车辆识别代码WDBWK56F45F091774)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山山(身份证号342201197702240818)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交给买受人刘山山。二、买受人刘山山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汪红侠审判员 陈凤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