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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何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何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整层。代表人刘军。委托代理人谢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仁杰,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文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