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蓟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李朋友与赵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友,赵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李朋友(120225198706221174),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赵山,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友诉被告赵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朋友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朋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玉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