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市翔禾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翔禾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66号原告绍兴市翔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被告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翔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翔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8元,财产保全费2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