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孙军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孙军。委托代理人张海延,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进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先锋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会芳,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韦安兵审判员 郑文肖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