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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民二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友,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二字第1023号原告:张和友,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地六安市人民路徽商小区22号楼。法定代表人:江传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和友诉被告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瑞国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0000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文秀、刘红银行存款1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