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民二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友,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二字第1023号原告:张和友,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地六安市人民路徽商小区22号楼。法定代表人:江传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和友诉被告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瑞国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0000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文秀、刘红银行存款1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