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引娣诉被告孙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引娣,孙海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李引娣被告孙海峰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租赁王亚群位于咸阳市人民西路37号内西北国棉二厂一区眷26号楼东单元房屋一套。同年8月15日被告将该套房屋转租给原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屋月租金550元,租赁期限由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2011年8月12日原告付给被告押金1000元,租金6600元,合计7600元。同年9月12日原告向二厂社区缴纳物业费、暖气费及水费2086元。后因房屋所有人王亚群要求收回房屋,2012年10月22日原告将该房屋交还王亚群,由此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①被告退还房租费及押金7600元;②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水电费、物业费2086.27元;③被告支付上述款的利息350元;④被告赔偿原告搬家费350元;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500元及维权费2000元;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赶2012年7月10日以前由被告孙海峰付给原告李引娣押金、房屋租赁费、暖气费、水电费及物业费共计6000元整。如被告孙海峰逾期给付,由被告孙海峰向原告李引娣承担每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1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