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乡二台子村3-126。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乡二台子村3-126。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