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裴某甲与丁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557-1号原告裴某甲。担保人裴某乙。被告丁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甲与被告丁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甲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丁某、钟某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丁某、钟某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裴某乙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X栋X层X号商铺、X号商铺及X号楼地下室X号车位(人防)。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