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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商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福元与章小花、吴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元,章小花,吴铭,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商初字第1448号原告:周福元。被告:章小花。被告:吴铭,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杭���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其林。原告周福元为与被告章小花、吴铭、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福元、被告章小花、被告吴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福元起诉称:2011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章小花、吴铭签订了借款1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并约定了同年10月12日前归还借款等事项。但被告章小花、吴铭至今未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章小花、吴铭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2、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及担保函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和担保关系;2、被告吴铭于2011年7月12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吴铭收到现金6万元的事实;3、中国工商银行自助服务终端凭条银二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94万的事实。被告章小花答辩称:借款协议上的签字是真实的,但借款是何时交付并不清楚。被告同意在合法范围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吴铭答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本金没有归还过。对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也没有异议。被告章小花、吴铭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如下:被告章小花对证据1-2的三性均���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对借款是如何交付的并不知情。被告吴铭对证据1-3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均以认定。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吴铭系朋友关系。被告吴铭因经营需资金周转,遂于2011年4月12日,由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条一份,约定了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2011年10月12日前归还,借款利率每月2%等事项。2011年4月13日,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一份。2011年4月13日,原告分两次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将总计94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吴铭,另6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吴铭对该事实在2011年7月12日出具的借条中予以认可。现原告以三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章小花、吴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章小花、吴铭至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章小花、吴铭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有其法定代表人姜其林的签字及公司盖章,在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视该担保函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担保合法有效。担保函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小花、吴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福元借款100万元;二、被告章小花、吴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福元逾期利息(按本金100万,月利率2%计算,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应付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小花、吴铭追偿。案件受理费143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990元,由被告章小花、吴铭负担,被告杭州天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434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 判 长  朱燕青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娄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