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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耀财与唐耀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耀财,唐耀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唐耀财,农民。被告唐耀忠,农民。原告唐耀财诉被告唐耀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耀财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耀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唐耀财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月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