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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红征与蔡计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征,蔡计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99号原告王红征(曾用名王洪征),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蔡计周,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征与被告蔡计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红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王红征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