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莲碧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君与蓝文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君,蓝文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碧商初字第36号原告:叶君。委托代理人:潘智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文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君与被告蓝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中,因被告蓝文发于2012年6月18日提供了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碧湖派出所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及询问笔录各一份,拟证明本案借贷关系是双方明知用于非法活动所形成。因此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