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兵民申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周贵平因与朱新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2012)新兵民申字第001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贵平,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三团。委托代理人:汪素英(系周贵平之母),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三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新伟,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三团桃花镇十二连职工,住该镇。申请再审人周贵平因与被申请人朱新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0)兵八民监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周贵平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0)下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437号民事裁定,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周贵平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0年8月6日作出的(2010)下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0月8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农八师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29日,在二审审理期间,周贵平以其拿到赔偿款三万五千元,民事纠纷己得到全部解决,于同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出具书面保证,保证此案己得到解决,今后不到任何单位申诉上访,服从判决。由此农八师中级法院制作了调解笔录并作出(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437号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后周贵平又向农八师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农八师中级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了(2011)兵八民监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申请再审案件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本案作出生效判决的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其上一级法院应当是农八师中级法院。该院己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周贵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再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本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综上,申请再审人周贵平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贵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党新安审判员郭毅代理审判员牛志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吴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