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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程卓涌与郑琼、严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琼,程卓涌,严伟,陶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琼。委托代理人:蔡炎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卓涌。委托代理人:王超。原审被告:严伟,原审被告:陶烽。上诉人郑琼与被上诉人程卓涌、原审被告严伟、陶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6月18日,上诉人郑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琼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上诉人郑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XX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