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镇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某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住镇安县回龙镇枣园村*组。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6月14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19日被我院决定逮捕,2012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封某某外逃致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本案于2011年9月19日中止审理。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封某某主动投案,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在永乐镇查家沟鸿达预制厂喝酒后无证驾驶牌号陕HN74**的二轮摩托车由查家沟向县城行驶,当行驶至102省道99K+900M处,被镇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血液抽取检测鉴定,被告人封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道海、黄朝成、李博证言、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1)化检字第20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