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金某与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金某。被告:阿某。原告金某诉被告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阿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