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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金某与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金某。被告:阿某。原告金某诉被告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阿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