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927号原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组织机构代码:76470948-2)法定代表人季飞洁,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支沛然,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滕福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